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