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