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