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