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