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