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地震应急物资供应。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