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卫生、交通、环保、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专业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给予指导和扶持;对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