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震害预测,建立健全震害预测数据库和震害评估系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