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