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开山以及其他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的活动;
(二)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三)使用燃煤、燃油、木材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印刷品等;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六)导游人员私自揽客、无导游证人员揽客从事导游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