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在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