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家庭服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人员有权拒绝服务:

(一)强迫家庭服务人员提供家庭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的;

(二)虐待家庭服务人员的;

(三)损害家庭服务人员人格尊严的;

(四)不尊重家庭服务人员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要求家庭服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