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宣传动物防疫科学知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动物防疫水平,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