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可以实施警告、对公民给予一千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乡级动物防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七日内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