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产地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