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进行无害化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