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人文历史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