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