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行政区域名称;(二)居民地名称;(三)城市道路名称;(四)交通、水利设施名称;(五)门牌号。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