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建设、水利、林业等专业主管部门,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