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地名汉字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汉字规范,门牌序号书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