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地名汉字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汉字规范,门牌序号书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