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