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