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其已享受的优惠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占高新技术专项经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