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集聚第十三条已废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要在区外设立专业化基地的,应当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区外专业化基地,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