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需要在区外设立专业化基地的,应当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区外专业化基地,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