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已废止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考核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