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并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