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