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展的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