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