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