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条规定条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