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列支。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