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