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宁夏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