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经国家商检部门依法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外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在自治区内进行检验、鉴定工作的,必须到宁夏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