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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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九条

有效

宁夏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检验的基础上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发运出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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