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质询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质询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质询准备。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