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专业性的工作,可以委托所属部门的正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