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机关或者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