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