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