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上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调查事实,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