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