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渡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设置渡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二)渡口两岸建设有码头、道路、标志以及候渡、系缆、防碰、防滑等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禁止在有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