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渡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听取当地居民意见;渡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批准设置渡口,应当组织渡运安全论证;撤销渡口,批准机关应当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