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通航保障第十五条有效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二)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三)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四)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五)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