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