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