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