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引航结束时,被引船舶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引航费。引航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