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机构接到引航申请后,应当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非引航员或者未经引航机构选派的引航员不得擅自接受被引船舶方的申请登船引航。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